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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许景胜与被告施能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许景胜,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林金婷、张军伟。被告施能补,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景胜诉被告施能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景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景胜以与被告施能补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景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许景胜负担。审判员陈永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廖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