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孝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孝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95号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宗喜,该公司蔡村支行行长。被告:王孝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孝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孝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王孝鹏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孝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1元,减半收取为820.50元,由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俊峰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人民陪审员 马枝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