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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沪人社监(2014)理字第00680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无故拖欠李芸等285名劳动者2014年8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286,435.87元,要求被执行人补发上述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5)沪一中非执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沪人社监(2014)理字第00680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财产已被有关法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被查询人证券申请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监(2014)理字第00680号行政处理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代理审判员  李伟斌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