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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3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王峰,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严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高茜,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飞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被告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2月13日与前夫离婚后,女儿王某甲随其生活。原、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经人介绍认识后即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5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毫无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吵架,甚至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9月,原告不堪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在外租房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并未培养出真挚的夫妻感情,故现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非婚生女王某甲(现年3岁)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籍证明1份,证明王某甲系原告女儿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属于再婚属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不是原告诉状中所述的矛盾不断,恶语相向。被告与原告结婚时向原告及其父母给付彩礼63600元。另原告于2015年5月回娘家后再未回家居住,结婚时为支付彩礼欠债40000元。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证人陆某某、倪某某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被告向原告及其父母给付彩礼63600元的事实。原告对两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部分予以认可,即认为被告向原告及其父母支付衣服首饰钱、彩礼各3万元属实,但认为两位证人关于原告有无向被告退还部分彩礼陈述不一致,无法相互印证,故对该部分证言不认可。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且该证据系国家有关机关出具,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因原告认可被告向原告及其父母支付衣服首饰钱、彩礼各3万元的事实,但对其他证言未认可,而被告又无其他证据对此印证,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部分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2月13日与前夫离婚后,女儿王某甲随其生活。原、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经人介绍认识后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5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积极办理非婚生女王某甲的入学事宜。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因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后至今尚未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系婚前了解较少,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没有感情,无共同生活之可能。但经本院审理查明,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此外,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虽不长,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可以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慢慢培养,因此,该婚姻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完全可以存续,故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飞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三霞徐莉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