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朕东、曹全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朕东,曹全德,徐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朱朕东,男,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被申请人曹全德,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被申请人徐九玲,女,1971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朕东与被申请人曹全德、徐九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责令申请人朱朕东三日内向本院提供价值2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朱朕东逾期未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朕东逾期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朱朕东的诉前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52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宝宏审判员 陈学军审判员 王红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书记员 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