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立保字第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昌盛强力气体有限公司与中冶东方钢能��工(珠海)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立保字第18号之一申请人珠海市斗门昌盛强力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西湾桥头侧)。法定代表人黄云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兆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1X。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侯英杰。申请人珠海市斗门昌盛强力气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清算中心,账号为35×××90的银行��款;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中行珠海三灶支行,账号为71×××14的银行存款,以上查封金额共以人民币539,016.30元为限。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工业大道东珠江海尾(充氧车间)的房产作担保(权证号码:03000277**)。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珠海市斗门昌盛强力气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工业大道东珠江海尾(充氧车间)的房产(权证号码:03000277**),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金额共以人民币539,016.30元为限;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产由申请人保管、使用,申请人不得对其进行买卖、转让、抵押、赠予等改变权属、折损价值的行为。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清算中心,账号为35×××90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期限为一年。三、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在中行珠海三灶支行,账号为71×××14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期限为一年。上述二、三项查封、冻结的总金额以人民币539,016.30元为限。上述保全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成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小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