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407号罪犯田东岩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东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407号罪犯田东岩,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鹤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1)吉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东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田东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田东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田东岩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东岩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田东岩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东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有犯罪前科;一人犯数罪,情节恶劣,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东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朱一泓审 判 员 朱海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