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国中、孙桂香与孙国战、马根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876号原告王国中,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生。原告孙桂香,女,汉族,1963年8月6日生。被告孙国战,男,汉族。被告马根治,男,汉族。原告王国中、孙桂香与被告孙国战、马根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彦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凯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