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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国中、孙桂香与孙国战、马根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876号原告王国中,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生。原告孙桂香,女,汉族,1963年8月6日生。被告孙国战,男,汉族。被告马根治,男,汉族。原告王国中、孙桂香与被告孙国战、马根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彦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凯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