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玉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玉龙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洪,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委托代理人陈化礼,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玉龙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林,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加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玉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仕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