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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曹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郁南县,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苏东海,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苏东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曹某某经营的好朋友音像店内待销售的影碟中查获疑似淫秽影碟667张。经郁南县公安局鉴定,上述影碟中656张属于淫秽影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营业执照、人口信息资料等;2、证人刘某新、宋某霞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郁南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被告人曹某某对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认为有部分淫秽影碟是属于前手店主留下来的。辩护人认为:一是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情节;二是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三是认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四是被告人所经营音像店已经结业,重犯的机会小;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音像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某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查获的淫秽影碟尚未卖出的法定和酌情从轻情节,可以适用管制刑。扣押的淫秽影碟,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对于被告人曹某某提出有部分淫秽影碟是属于前手店主留下来的辩解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曹某某的音像店是承接前手继续经营,但没有证据显示那些被缴获的淫秽影碟是属于前手店主留下的,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认为:一是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情节;二是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三是认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四是被告人所经营音像店已经结业,重犯的机会小;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基本属实,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淫秽影碟656张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审 判 员  杨魏浦人民陪审员  邱容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