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德培与谢亚东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培,谢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373号申请执行人林德培,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亚东,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德培与被执行人谢亚东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谢亚东偿还借款人民币16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29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德培因被执行人谢亚东的财产正在处理中,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