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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丛军胜与王吉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军胜,王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丛军胜。被执行人王吉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阶段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佩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