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柏立周与王之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立周,王之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65号原告:柏立周,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王之民,男,1964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立周与被告王之民农村建房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立周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立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立周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维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