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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丽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和凤君,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杨丽燕,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丽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丽燕的银行存款22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