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刑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贵云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281号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监督机关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罪犯魏贵云,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09)埇刑初字第47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贵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责令被告人魏贵云退赔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人民政府486432.44元。被告人魏贵云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宿中刑终字第00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在安徽省蚌埠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李兆玉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许寅鹏,罪犯魏贵云、证人王超、王康徐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魏贵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魏贵云获得多次奖励,符合减刑的起始时间,同意对其减刑。罪犯魏贵云认为其在服刑期间受伤,在住院期间没能得分,后来干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得分偏低。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共计5次奖励。另查明:魏贵云已全部履行原生效判决确定的退赔款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魏贵云减刑的建议书;2、罪犯魏贵云获得5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9)埇刑初字第470-1号刑事判决、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刑终字第00240号刑事裁定,证实原审判决情况;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出具的魏贵云退赔余款753.84元的说明及现金缴款单;5、罪犯魏贵云对奖励情况和以上证据均无异议;6、服刑人员王某甲、王某乙对魏贵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所获奖励情况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贵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贵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    元    战审判员 李艳代理审判员胡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红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