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武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84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一村XXX号XXX室,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后,持刀胁迫王某某交出钱款,因被害人呼救,被告人武某害怕而逃离现场。2015年2月5日1时45分许,被告人武某至浦东新区乳山路XXX弄XXX号门口附近,尾随被害人梁某某进入楼道内,持刀胁迫梁某某交出财物。期间,被告人武某将刀抵入梁某某口内,致使梁右侧口腔内膜破损,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武某劫得被害人人民币130元后逃逸。2015年2月9日1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被告人武某工作的地点将其抓获。被告人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作案工具照片、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系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某持刀抢劫并致一人轻微伤,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某部分抢劫犯罪系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琼审 判 员 凌 鸿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佘晓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