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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黄某,女,生于1991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彭兴明,男,生于1965年11月25日,汉族,务农,住达川区。被告石某某,男,生于1984年6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