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黄某,女,生于1991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彭兴明,男,生于1965年11月25日,汉族,务农,住达川区。被告石某某,男,生于1984年6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