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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司存利、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司存利,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49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原红卫。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西。委托代理人樊海红,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存利,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霞,总经理。住所地武陟县詹泗路三条龙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大俊,经理。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258号新新家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贾胜利,经理。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路中段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司存利、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