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潘某诉李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潘某,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考虑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