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0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霍×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03673号原告霍×,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被告于×,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维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