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南京丰安物流有限公司、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丰安物流有限公司,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邢印虎。被执行人南京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燕。被执行人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步红。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南京丰安物流有限公司、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丰安物流有限公司、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并执行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36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五台,因车辆无法找到,无法进行拍卖,被执行人无登记其名下房产。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 源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