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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青与刘中华、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53号原告冯青。委托代理人杨亚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华。被告张媛媛。原告冯青诉被告刘中华、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青的委托代理人杨亚明,被告刘中华、张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9日,被告张媛媛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一分五,利息一月一付。2015年2月,被告张媛媛无力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被告张媛媛与刘中华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债务。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起按月息1.5%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出示的证据:1、借条一份;2、明细单一份;3、流水单一份。二被告辩称,对欠款无异议,欠债还钱。二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媛媛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被告双方认可月息1.5%,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28日。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张媛媛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有借条、银行明细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原、被告双方认可的月息1.5%计算。被告张媛媛与被告刘中华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中华、张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冯青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日即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中华、张媛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浩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