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姚银生与汪海洋、汪宝兰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银生,汪海洋,汪宝兰,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姚银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汪海洋,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汪宝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宝兰、汪海洋、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