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天台县双龙管带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天台县双龙管带厂,卢美凤,戴明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4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489号。负责人:郑爱民,行长。被告: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戴明红。被告:天台县双龙管带厂,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澄村。法定代表人:夏林爱。被告:卢美凤。被告:戴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天台县双龙管带厂、卢美凤、戴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严棋鹏代理审判员 肖 蕾代理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