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民初字第1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民初字第1239-3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丁某甲,居民。被告丁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冻结了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万。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在金融机构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子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