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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民初字第1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民初字第1239-3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丁某甲,居民。被告丁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冻结了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万。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在金融机构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子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