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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苑立敏与张国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立敏,张国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苑立敏,女,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张国亮,男,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立敏诉被告张国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苑立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苑立敏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