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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靳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海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