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刚与候承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76号原告:刘某,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候某,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勤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