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02)166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建,王雪风,贾桂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终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建,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辛格庄村。申请执行人:王雪风,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莱阳市良种厂职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桂刚,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西留镇贾家村。申请执行人刘东建、王雪风与被执行人贾桂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莱阳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莱阳执字第166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举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