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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詹双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双春,赵宏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716-1号申请执行人:詹双春,农民。被执行人:赵宏本。申请执行人詹双春与被执行人赵宏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宏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宏本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北城世纪城康徽苑、合肥市星火路兴海苑有房产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宏本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北城世纪城康徽苑房屋一套(备案号:1410701226)、位于合肥市星火路兴海苑小区9栋208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合产3312**);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