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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玉玲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郁海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玉玲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郁海波,陈如梅,陆春雷,连云港星世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949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被告连云港市玉玲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海波。被告郁海波。被告陈如梅。被告陆春雷。被告连云港星世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玉玲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郁海波、陈如梅、陆春雷、连云港星世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宽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明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