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号6-2,组织机构代码78421664-2。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被告陈小玲,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小玲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晟人民��审员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