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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苗国志与徐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国志,徐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苗国志,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徐国文,男,5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国志与被告徐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国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国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