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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829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潘儒新。被告冯某甲,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黄某因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及其代理人潘儒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09年中的一天,原、被告在一客车上相识,原告当时尚未满二十岁,思想幼稚,被告主动找到原告说愿意同原告交朋友,二人下半年遂同居,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取名冯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因双方缺乏了解,草率同居生活,被告的丑陋行为及恶习在同居后暴露无遗,被告经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动辄对原告拳打脚踢,最严重的一次将原告眼睛打得出血。儿子出生后,被告仍然对原告施加暴力,经双方家长严厉指责和教育后被告保证坚决改正,并保证要改掉恶习,原告碍于脸面,才同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结婚证后几天,被告在接到其他女人的电话和信息后,又撇下家庭妻儿独自一人外出。2014年10月,当原告还在泉州护理生病的孩子时,被告却在回家后强奸了一个一都中学的女学生,后又三次诱奸该女学生,经其家长报案,被告被永春县公安局拘留。经了解,被告暂与该女学生家长达成补偿协议,刑事案件还没有处理。被告的行为不但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损害,也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某甲书面辩称,被告同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被告同原告于2009年相识,后经一年多的交往才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又经三年多交往,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与原告感情一直较为融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无需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冯某甲于相识后,于××××年××月××日生育非婚生子冯某乙。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J350525-2012-005149。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某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登记审理处理表、黄某、冯某乙、冯某甲户籍登记证明各一份及原告在庭审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冯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举证,依法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冯某甲相识后,于××××年××月××日生育冯某乙,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生活,婚后双方虽然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经常沟通、交流,互谅互让,还是能够化解矛盾,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黄某诉称双方缺乏了解、被告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等原因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原告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黄某诉请离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冯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永煌代理审判员  詹国荣人民陪审员  黄彩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晓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