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6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德国与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国,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822号原告陈德国,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桑岗垭,组织机构代码20306006-7。法定代表人冉会龙,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45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1309-2。委托代理人欧金龙,执行董事、经理。被告林刚,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国诉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刚价值286117.52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证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刚的银行存款286117.5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小溪[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