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催字第15号申请人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劲松,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30834629(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3日,出票人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苏美达动力产品有限公司,付款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金额185000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辉审 判 员 张健审 判 员 李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许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