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4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苏安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安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4277号罪犯苏安金,男,汉族,大学文化,1951年7月10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安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0年1月29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苏安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宁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安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苏安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苏安金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又履行全部财产刑八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票据、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安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安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