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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夏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08号罪犯夏勇,男,1991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5月06日以(2010)巢居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夏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夏勇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勇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后已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三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4年07月记功,2014年07月表扬,2014年07月记功,2015年03月表扬,2015年03月记功,2014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因其未缴纳罚金,刑期作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09年11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