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xx,男,汉族,1955年4月16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被告xxx,男,汉族,1954年6月13日出生,离休干部,住子洲县淮宁湾。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x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子社人民陪审员 拓贵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艾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