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光强与杨凤永、杨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强,杨凤永,杨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766号原告罗光强,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饶仁旭(特别授权代理),筠连县沐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凤永,女,197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杨林,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吉祥名都小区25幢2层2-1号。代表人李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光强与被告杨凤永、杨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光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凤永、杨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光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光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