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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白兆从、章跃贵等与白兆从、章跃贵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兆从,章跃贵,孔伟,江成文,董鑫,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铜陵成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兆从,男,汉族,1945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汪卫平,上海黄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章跃贵,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孔伟,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以上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余俊新,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江成文,现在安徽九城监狱服刑。一审被告:董鑫,女,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一审被告: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江成文,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铜陵成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善忠,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白兆从因与被申请人章跃贵、孔伟及一审被告江成文、董鑫、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铜陵成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白兆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小文审 判 员  迟友林代理审判员  郎继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