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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铁创新能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奉展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铁创新能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奉展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铁创新能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奉展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上海铁创新能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奉展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铁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奉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1月8日,奉展公司、铁创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约定由铁创公司向奉展公司购买太阳能路灯和LED投光灯,合同总价为140,500元(人民币,下同),不包括装卸安装费用。双方还对规格、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奉展公司实际向铁创公司供应太阳能路灯16个、LED投光灯126个,共计货款为141,140元。奉展公司按合同约定为铁创公司安装完毕,产生安装费8,974元。后铁创公司支付了货款88,900元及安装费1,800元,尚欠59,414元经奉展公司催讨至今未付。奉展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铁创公司支付59,414元及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铁创公司收货后未能按约付清货款,显属违约。对此,其应当承担给付奉展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铁创公司辩称奉展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存在问题,要求扣除铁创公司垫付的修理费52,025元,由于铁创公司就奉展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并要求赔偿已另案提起诉讼,故本案不作处理。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铁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奉展公司货款59,414元;二、铁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奉展公司以59,414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铁创公司负担。一审判决后,铁创公司提起上诉称,奉展公司实际交付LED投光灯125个,即学校7个,城站118个,合同总价为139,640元,原审认定错误。原审认定安装费8,974元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应为6,190元,且铁创公司已支付2,200元。关于质量问题应在本案中一并审查处理,铁创公司另请人维修的费用应予扣除。铁创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奉展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奉展公司答辩称,用于学校的LED投光灯虽然约定是7个,但实际交付了8个。铁创公司称不亮的灯现场看时都是亮的,铁创公司称坏掉的灯也没有拿给奉展公司更换过。奉展公司列举的安装费用是有依据的,铁创公司只付了1,800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奉展公司实际交付、安装的LED灯数量,安装费款项,铁创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以及因质量问题应扣除的款项。关于在学校交付、安装的LED灯的数量,铁创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是7个,奉展公司自行多安装了1个,但铁创公司在奉展公司安装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铁创公司已默认双方实际交易的LED灯数量变更为8个。关于安装费,双方并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奉展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费用表后铁创公司一直未提出异议,本案审理过程中铁创公司也未能证明安装费的单价和数量存在哪些不符合事实或不合理之处,因此本院采纳奉展公司计算的安装费金额。关于铁创公司已付安装费的款项,铁创公司称除了对方认可的1,800元还付了400元,但铁创公司未提供证据,奉展公司也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质量异议,铁创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仅证明铁创公司曾向奉展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但奉展公司并未予确认。且铁创公司要求扣除垫付修理费用52,025元其实质为赔偿损失,属于独立的诉请,铁创公司可就此另行向奉展公司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铁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5元,由上诉人上海铁创新能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峥审 判 员  赵喜麟代理审判员  刘丽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