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潘宁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潘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442号原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潘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潘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华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本院认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江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