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667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210元,由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康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