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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667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210元,由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康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