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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林亚彪与郑亚象、林文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彪,郑亚象,林文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235-1号原告:林亚彪,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辉,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方,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亚象,住福建省葡田市秀屿区。被告:林文柔,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亚彪诉被告郑亚象、林文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亚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同等数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亚象、林文柔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同等数额的财产。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伍文美名下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河堤路以东、宜良路以南的保利远达大街小区A5幢4单元1407号(建筑面积127.81平方米、合同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22251)的房籍。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伍文美名下的吉ASM8**号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