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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马泽峰与杨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泽峰,杨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72号原告:马泽峰。被告:杨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泽峰诉被告杨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泽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泽峰负担。审 判 长  谈建明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人民陪审员  胡万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