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马泽峰与杨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泽峰,杨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72号原告:马泽峰。被告:杨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泽峰诉被告杨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泽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泽峰负担。审 判 长 谈建明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人民陪审员 胡万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