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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居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220.5元,执结0元,未执结19220.5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