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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泰吾投资有限公司与曾祥华、杜锦锈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泰吾投资有限公司,曾祥华,杜锦锈,绍兴县翎淮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怡景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典帛纺织有限公司,杜锦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浙江泰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喻斌。委托代理人:赵伟东、叶丰铭,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曾祥华。原审被告:杜锦锈。原审被告:绍兴县翎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国贸中心(北区)13幢3301室。法定代表人:杜锦锈。原审被告:绍兴怡景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兰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张友。原审被告:浙江典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国贸中心(北区)13幢3302室。法定代表人:杜张友。原审被告:杜锦彩。原审原告浙江泰吾投资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曾祥华、杜锦锈、绍兴县翎淮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怡景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典帛纺织有限公司、杜锦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杭西商初字第6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钟林审判员  王 蓉审判员  张 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