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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强与被告赵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强,赵卫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杨晓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赵卫东,男,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强与被告赵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