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强与被告赵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强,赵卫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杨晓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赵卫东,男,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强与被告赵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