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97号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苟伟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苟大勇,副总经理。被告:赵为民,男,满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于 璐人民陪审员 任小云人民陪审员 阚红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